特定行政程序处理信访事项办理指南

发布者:马孝福发布时间:2024-07-08浏览次数:10

一、行政复议办理指南

1.申请。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管辖。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a.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b.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c.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d.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2)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a.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b.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c.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4.作出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救济途径。信访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二、行政裁决办理指南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裁决主要有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等。

1.申请。信访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应当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规定提交行政裁决申请。

2.受理。行政裁决主体收到申请书后,应当依法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3.裁决。行政裁决主体依法查明后,应当制作裁决书,并书面通知信访人。

4.救济。信访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行政程序办理指南

对于可以通过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内的信访部门与业务部门应当进行会商确认,由业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别导入相应的程序,并出具法定途径告知书送达信访人,同时对投诉请求作出相应行政决定,并告知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等法定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