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申诉或者申请复审等程序处理信访事项办理指南

发布者:马孝福发布时间:2024-07-08浏览次数:10

一、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程序

1.受理。党员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

2.复议、复查。

(1)对党员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2)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者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3)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者复议、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听取其意见。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3.救济途径。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或者由申诉人本人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二、对问责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

1.提出。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

2.受理。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3.办理。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三、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

1.提出。领导干部对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组织处理决定的执行。

2.办理。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对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楚、责任界定不准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委(党组)可以责令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予以纠正。

3.救济途径。领导干部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

四、对监察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复核程序

1.提出。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2.复审。复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1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3.复核。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2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复审、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4.处理。复审、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机关及时予以纠正。复审、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与申诉程序

1.提出。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人事处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在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复核决定逾期未作出的,申请复核的公务员可以在复核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再申诉。

2.申诉的管辖权限。

(1)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2)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同级党委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辖。地方党委受理的再申诉,由党委指定的部门负责组建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3) 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经县级党委批准或者乡镇党委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4)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5)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部门省级以下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省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辖。

3.办理。

原人事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人事处理继续执行。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