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要求
1.一般不适用强制性程序,办理流程较为灵活。
2.研究论证的形式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确定,可以灵活采用常识判断、资料对照、会议研究、专家论证、实地调研等方法。
3.对于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建议意见,需向信访人作出回复,予以告知。
二、表彰奖励
1.关于奖励条件。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关于奖励形式。既可以是精神上的,也可以是物质上的,通常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研究制定。